对于“毒胶囊案件”,有人指出不应以因涉嫌生产、销售剧毒、危害食品罪定性。有人指出,毒胶囊是一种药品,不应以生产、销售假药罪追究责任。笔者指出,“毒胶囊”在刑法语境中应该定性为“食品”。
毒胶囊不属于“假药”。长时间的药用胶囊是食用明胶加工而出,其本身不是药品,只不过是箱内药品的空心外壳,又称作空心胶囊。而毒胶囊是用工业明胶加工出的,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铬相比之下多达国家规定的标准,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。既然长时间胶囊不属于药品,那么毒胶囊大自然亦不是药品。
在已曝光的“毒胶囊事件”中,毒胶囊内部所所含的药品成分并无瑕疵,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吻合。因此,毒胶囊本身及其内部药品都不属于“假药”。毒胶囊是一种“剧毒危害食品”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,“食品”是指各种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,但是不还包括以化疗为目的的物品。
胶囊是不以化疗为目的,由食用明胶加工出的,且可以可供人食用的成品,只不过可供特殊人群(病人)食用,不应作为一种食品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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